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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26     浏览次数:     来源:

  港闸政办〔2016〕10号

各街道办事处、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和市相关工作要求,现结合港闸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产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通过农村产权市场化流通、交易行为阳光化运作,保障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实现农村产权收益最大化和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四)坚持慎重稳妥渐进。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稳步推进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在交易机构运作。
三、目标任务
计划从2016年起,争取通过2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立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区、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根据慎重稳妥渐进原则,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挂牌启动阶段(2016年6月底前)。主要做好学习考察、方案拟定、机构搭建、场地落实、挂牌上墙、制度设计、人员配备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培训试点阶段(2016年7月-2016年10月)。主要做好与省对接、人员培训、先行试点等工作。
(三)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围绕上下联动、一体运作的思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初步建成覆盖全区的区、街道、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三级网络。
(四)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全年)。经验总结,制度完善,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四、运行体系
(一)机构职责
1、区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加快农村产权改革进程,推动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成立港闸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监督管理、产权交易规则审核和重大问题调处等职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委农工办。
2、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由区委农工办牵头筹建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窗口设在区便民服务中心。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法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
3、街道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以街道农经部门为基础搭建,负责本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开展中小额度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等工作。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为便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将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权限作如下划分:凡交易金额在2万元(含)或流转面积在15亩(含)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项目,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交易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流转面积在15亩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项目,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组织交易。
(二)业务范围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地等未利用土地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公司、企业、合作社等法人团体的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含土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5、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入股享有的股权(不含农户享有的集体资产股权);
7、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
8、履行政府批准的其他交易项目和权益交易鉴证抵押等。
(三)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必须进入相应交易机构进行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区委农工办作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的相关制度制订、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工作;区便民服务中心要为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的建立提供场所等必要条件;区纪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监督;区发改委、住建、农水等部门要根据交易内容,牵头制订相关交易规则。各街道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按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区财政要安排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用于设备采购、人员培训、日常办公费用等,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让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确保各级干部思想统一、行动一致。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新型农村服务组织,交易机构要按照规定规范业务操作,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交易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合法合规,交易过程公开公正。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