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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闸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6     浏览次数:     来源:

 

港闸政办201612
 
各街道办事处、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港闸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1
 
 
 
 
 
 
 
 
 
 
 
 
 
 
 
 
 
 
 
 
 
 
 
 
 
 
港闸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一、规范、审慎,统筹城乡发展一体化,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第四条 本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按交易额度级次进入相应交易市场流转交易。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产权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地等未利用土地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公司、企业、合作社等法人团体的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含土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5、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入股享有的股权(不含农户享有的集体资产股权);
7、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
8、履行政府批准的其他交易项目和权益交易鉴证抵押等。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港闸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履行区政府授权相关职责的事业机构。
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本街道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开展中小额度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等工作。
第七条 港闸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委农工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土、农水、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产权流转交易规则,报港闸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负责协助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开展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相关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区交易中心申请产权流转交易;也可以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申请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国土、住建、农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交易机构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交易机构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交易机构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流转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提出鉴证申请的,应当鉴证。
第十六条 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凭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到本区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港闸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第二十条 产权流转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国土、农水、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须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产生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受让方使用集体所有沟、渠、路等基础设施的,与村经济合作社明确有偿使用费标准与缴纳办法。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港闸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应当撤销鉴证。发现合同鉴证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或者指令撤销鉴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或者扩大损失。
第二十四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港闸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港闸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