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闸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南通市港闸区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
全文检索   
关于印发《港闸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4-18     浏览次数:     来源:

 

港闸委农〔2018〕12号
 
关于印发《港闸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落实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办结合工作实际,研订了《港闸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清产核资工作。
附:《港闸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2018年3月26日
 
抄报:南通市委农工办
港闸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具体部署,进一步理清农村集体资产家底,明晰集体资产归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三、工作对象
街道、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四、清查范围
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主要包含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含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五、登记时点
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六、重点工作
(一)全面清查,核实家底。按照“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的原则,全面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相符。对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附件1)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附件3)要求,街道、村(社区)、组三级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进行登记。
1、资金清查。清查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交街道代管资金等货币资金,清理各类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清理各类应收及预收账款、各项对外投资、内部往来资金。对企业、承包大户等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对,可通过函证等方式,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农户往来资金可通过签字方式确认,也可按程序报批核销,未经农户签字确认的不得以组级分配(分红)、应付福利费等方式进行抵消。
2、资产清查。清查集体所有的各类实物资产,清查核实资产以会计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进行清查核实。重点清查帮扶部门或社会捐赠的资产是否入账,特别是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清查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各类公益性资产是否入账。
3、资源清查。重点清查集体所有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水面等资源以及街道、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不含农户占用的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全面摸清其数量、分布、利用和效益状况。
(二)明确产权,界定归属。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街道、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扶贫资金、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存在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以向当地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申请调解,或通过仲裁、司法程序解决。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七、工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3月开始,至2018年9月底前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3月底前完成)。抓紧建立各级工作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
1、建好机构。区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清产核资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街道成立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实施和指导辖区内各层级清产核资工作。各村(社区)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为组长,村经管员、现金会计、村监委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社区)、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方案。各街道、村(社区)结合实际,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清查内容、清查方法、时间进度及人员分工等,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3、组织培训。3月底前,区委农工办完成对街道、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清产核资业务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重点抓好五个环节:组织清查、公开公示、确认结果、调整账目、汇总报告。
1、全面清查清查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账目,摸清债权债务,对相关经济协议与合同进行全面梳理,对账外实物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补充登记,认真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并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明确产权归属
2、公开公示。村(社区)、组清产核资结果报街道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初审,初审通过后,在显要位置张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街道级清产核资结果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初次公示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核实,认真组织整改,做好答疑解惑,进一步完善清产核资结果。并将完善后的清产核资结果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确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清产核资结果,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形成清产核资工作决议,并报区、街道两级领导小组。确认后的结果要及时录入区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纳入统一管理。
4、调整账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清产核资结果及时调整账目,确保账实相符。
5、汇总报告各村(社区)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要认真收集有关原始资料和新形成的资料,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集中代管。街道农经、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送区委农工办;区委农工办会同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委农工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抓好两个环节:检查验收、总结推广。
1、检查验收。区、街道根据省市部署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抽查面不低于20%。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2、总结推广。全面总结清产核资工作经验,充分挖掘先进经验和做法,争取形成一批政策性、制度性成果,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深化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基础工作。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落实主体责任,一级压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落实工作责任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区委农工办牵头,会同区财政、国土、农水、教育、文广新、卫计、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区各层级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不定期交流经验做法,研究妥处有关问题。创造保障条件,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建立进度半月报制度,各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每月1日、15日前将半月进度报区委农工办
(三)注重宣传督查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基层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清产核资工作。要组织工作督查,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强化清产核资结果审核,帮助指导基层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清产核资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四)加强问题查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表说明
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目录仅供参考)
5、函证、公告等样式(仅供参考)
 
 
 
 
 
 
 
 
 
附件1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 集体资产清查
  第七条  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 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八条  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九条  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第十三条  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第三章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
  第十四条  条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第十五条  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第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
  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第四章 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第十八条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所有权确权
  第二十条  根据《物权法》和《意见》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农业部。
第三十条  加快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
 
一、 编制原则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单位为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农清明细01-农清明细20由各层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填报;农清汇总01-农清汇总02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集体经济组织层级汇总填报。
  (二)单位。金额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面积单位:土地资源(亩)、建筑物和构筑物(),保留两位小数。数字格式“123,456.78”。
  (三)清产核资登记时点的账簿记录情况作为账面数;清查核实结果倒轧调整到登记时点数作为核实数,即核实数=清查时点数-登记时点后新增数+登记时点后减少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规定进行登记,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填写规范、编报及时。
  (五)各级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细化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制定具体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
二、 有关说明
   (一)封面。单位名称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层级,填写:××省(区、市)××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负责人填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审核部门填写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部门。填表时间按照实际填表日期填写。
  (二)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1)。本表反映货币资金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本表填报日期为本次清产核资登记日,即2017年12月31日。资金缺失、呆账、是否账外私设“小金库”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
  (三)短期投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2)。本表反映短期投资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核实数”=“账面数(合计)”+“清查核实增加”-“清查核实减少”。清查核实中发生的增加或减少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投资对象灭失、不明、无法收回、未入账等,要在“相关事项说明”中列明情况。表内勾稽关系:(4)=(5)+(6),(9)=(4)+(7)-(8)。
  (四)应收款项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3)。本表反映应收款项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本表根据“应收款”和“内部往来”(借方)账面数填写。“核实数”=“账面数”+“清查核实增加”-“清查核实减少”。清查核实中发生的增加或减少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债务人发生死亡、灭失、不明、未入账等情况,要在“相关事项说明”中列明情况。表内勾稽关系:(8)=(5)+(6)-(7)。
  (五)库存物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4)。本表反映库存物资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本表可按明细科目单独成表。“盘盈”指账面未登记库存物资的现值,即有物无账;“盘亏”指账面已登记库存物资灭失(按账面值填写),即有账无物。“核实数”=“账面数”+“清查核实盘盈”-“清查核实盘亏”。“盘盈”“盘亏”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表内勾稽关系:(13)=(7)+(9)-(11),(14)=(8)+(10)-(12)
  (六)牲畜(禽)资产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5)。本表反映牲畜(禽)资产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本表可按明细科目单独成表。“盘盈”指账面未登记牲畜(禽)资产的现值,即有物无账;“盘亏”指账面已登记牲畜(禽)资产灭失(按账面值填写),即有账无物。“核实数”=“账面数(合计)”+“清查核实盘盈”-“清查核实盘亏”。“盘盈”“盘亏”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表内勾稽关系:(5)=(7)+(9),(18)=(5)+(11)-(13)+(15)-(17)。
  (七)林木资产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6)。本表反映林木资产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本表可按明细科目单独成表,具体科目应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盘盈”指账面未登记林木资产的现值,即有物无账;“盘亏”指账面已登记林木资产灭失(按账面值填写),即有账无物。“核实数”=“账面数(合计)”+“清查核实盘盈”-“清查核实盘亏”。“盘盈”“盘亏”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表内勾稽关系:(4)=(6)+(8)+(10)+(12),(21)=(4)+(14)-(16)+(18)-(20)。
  (八)长期投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7)。本表反映长期投资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投资形式”指投资的具体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利润分配形式”指投资分配的办法,包括按股分红、定额分红等。“账面数(合计)”=“货币资金出资”+“实物折价出资”;“核实数”=“账面数(合计)”+“清查核实增加”-“清查核实减少”。增加或减少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表内勾稽关系:(5)=(6)+(7),(13)=(5)+(11)-(12)。
  (九)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农清明细08-1)。本表反映经营性固定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构(购)建时间”指房屋建筑类的构建时间或设备类的购买安装时间。“坐落或置放位置”指房屋建筑类的坐落位置或设备类的置放位置。“使用情况”中“其他”栏,主要填写固定资产毁损、待报废等情况。固定资产一般不进行价值重估,“盘盈”指账面未登记固定资产的现值,即有物无账;“盘亏”指账面已登记固定资产损失(按账面值填写),即有账无物。“净值”=“原值”-“已提折旧”;“核实数”=“账面数(净值)”+“清查核实盘盈”-“清查核实盘亏”。“盘盈”“盘亏”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表内勾稽关系:(14)=(12)-(13),(20)=(14)+(16)-(18),(19)=(11)+(15)-(17)。
  (十)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2(农清明细08-2)。本表反映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构(购)建时间”指房屋建筑类的构建时间或设备类的购买安装时间。“坐落或置放位置”指房屋建筑类的坐落位置和设备类的置放位置。“使用情况”中“其他”栏,主要填写固定资产毁损、待报废等情况。固定资产一般不进行价值重估,“盘盈”指账面未登记固定资产的现值,即有物无账;“盘亏”指账面已登记固定资产损失(按账面值填写),即有账无物。“净值”=“原值”-“已提折旧”;“核实数”=“账面数(净值)”+“清查核实盘盈”-“清查核实盘亏”。“盘盈”“盘亏”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表内勾稽关系:(11)=(9)-(10),(17)=(11)+(13)-(15),(16)=(8)+(12)-(14)。
  (十一)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1(农清明细09-1)。本表反映经营性在建工程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含登记在建的各类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及已完工未结转的建设项目。无法形成固定资产的,在“相关事项说明”中列明原因。账面数和核实数有差异的,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十二) 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2(农清明细09-2)。本表反映非经营性在建工程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含登记在建的各类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及已完工未结转的建设项目。无法形成固定资产的,在“相关事项说明”列明原因。账面数和核实数有差异的,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十三)无形资产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0)。本表反映无形资产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无形资产不区分资产类型,全部列入经营性资产。“盘盈”指账面未登记无形资产的现值,即有物无账;“盘亏”指账面已登记无形资产损失(按账面值填写),即有账无物。“账面净值”=“账面原值”-“累计摊销”,“核实数”=“账面数(账面净值)”+“清查核实盘盈”-“清查核实盘亏”。“盘盈”“盘亏”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表内勾稽关系:(13)=(11)-(12),(16)=(13)+(14)-(15)。
  (十四)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和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等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1)。本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债务的清查情况。按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含应付款和“内部往来”贷方)、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等科目分项填列。“账面数(合计)”=“账面数(本金)”+“账面数(应付利息)”,“核实数”=“账面数(合计)”+“清查核实增加”-“清查核实减少”。“增加”“减少”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表内勾稽关系:(7)=(8)+(9),(12)=(7)+(10)-(11)。
  (十五)应付工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2)。本表反映的应付工资的清查情况。按照应付工资对象分别填列,区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资,“账面数(合计)”=“账面数(本年)”+“账面数(以前年度)”,“核实数”=“账面数(合计)”+“清查核实增加”-“清查核实减少”,“增加”“减少”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表内勾稽关系:(3)=(4)+(5),(8)=(3)+(6)-(7)。
  (十六)应付福利费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3)。本表反映应付福利费的清查情况。按照使用项目分别填列,受益对象是指该笔应付福利费的实际受益人。支付时间是指应付福利费预期应该支付的时间,“账面数”与“核实数”不同的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十五)一事一议资金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4)。本表反映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的清查情况。“核实数”与“账面数”存在差异的,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十六)专项应付款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5)。本表反映专项应付款的清查情况。“拨入数(总金额)”-“已使用数”=“账面数”。“核实数”与“账面数”存在差异的,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表内勾稽关系:(8)=(5)-(7)。
  (十七)所有者权益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6)。本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者权益的清查情况。“核实数”=“账面数”+“清查核实增加”-“清查核实减少”。“增加”“减少”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表内勾稽关系:1=2+3+4,5=6+7+8+9+10+11+12,14=1+5+13,(4)=(1)+(2)-(3)。
  (十八)待界定资产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7)。本表反映由于特殊原因产权难以界定的集体资产,作为待界定资产登记。待界定资产不纳入本次清产核资集体资产的总额。
  (十九)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1(农用地)(农清明细18-1)。本表反映集体拥有的农用地资源的清查情况。本表可区分“资源类型”分别填写。“资源类型”指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和待界定农用地,具体分类见表农清明细20。“其他农用地”指集体拥有的上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外的农用地。“待界定农用地”指由于特殊原因权属难以界定的农用地。表内勾稽关系:(1)=(2)+(11),(2)=(3)+(5)+(9)
  (二十)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2(建设用地)(农清明细18-2)。本表反映集体拥有的建设用地的清查情况。本表可区分“资源类型”分别填写。“资源类型”指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其他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他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待界定建设用地,具体分类见表农清明细20。“其他经营性建设用地”指集体拥有的上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以外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他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指集体拥有的上述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以外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待界定建设用地”指由于特殊原因权属难以界定的建设用地。
  (二十一)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3(未利用地、林木)(农清明细18-3)。本表反映集体拥有的未利用地、林木的清查情况。本表可区分“资源类型”分别填写。“资源类型”指四荒地、其他未利用地、待界定未利用地、公益林、商品林,具体分类见表农清明细20。“其他未利用地”指集体拥有的“四荒”地以外的未利用地。“待界定未利用地”指由于特殊原因权属难以界定的未利用地。
  (二十二)资产负债表(农清明细19)。本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清查前后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本表根据农清明细01-农清明细18中各个会计科目合计数分别填写,账面数反映清查前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核实数反映清查核实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经营性资产”按照清查核实后长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用于经营的流动资产和农业资产的合计数填写。“非经营性资产”按照清查核实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非经营性在建工程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流动资产和农业资产的合计数填写。“待界定资产”按照农清明细17的合计数填写。表内勾稽关系:1=2+3+4+5,7=8+9,11=12,17=15-16,14=17+19+20,22=23,24=1+7+11+14+22,25=26+27+28+29,31=32+33+34,37=38+40+42,43=25+31+37,24=43。
  (二十一)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农清明细20)。本表反映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清查情况。集体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利用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登记入账。如重新实测,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待界定土地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分别填写。林木按照公益林、商品林分别填写。表内勾稽关系:1=2+15+23,2=3+5+7+9+11+12+14,15=16+19,23=24+25,27=28+29+30,31=32+33。
  (二十二)资产负债汇总表(农清汇总01)。本表反映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汇总的辖区范围内的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清查前后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应按照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汇总分开上报。表内关系勾稽同农清明细19。
  (二十三)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农清汇总02)。本表反映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汇总的辖区范围内的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清查前后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清查情况。应按照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汇总分开上报。表内关系勾稽同农清明细20。
 
 
 
 
 
附件4: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目录仅供参考)
 
1、封面
2、目录
3、清产核资有关文件、方案等
4、整套报表,以及对应资产资源图片、投资协议、经济合同、资产与债权债务书面佐证、确认材料、会议表决记录等资料
5、公示材料,包括表格、公示照片等等
6、检查验收资料
7、总结材料
 
 
 
附5:函证、公告等样式(仅供参考)
1、函证
询 证 函(参考样式)
                                    发函编号:
致:__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
本单位询证本单位与贵单位(个人)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单位账簿记录,如与本单位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单位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回函请直接回寄至港闸区XX街道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
地址:                           收件人:
邮编:                           联系电话:
(1)本单位与贵单位(个人)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截止日期
往来项目方向
金额
大写
备注
 
 
 
人民币
 
(2)其他事项
 
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
 
发函单位:
日    期:
结论:
1、信息证明无误
2、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
被询证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
被询证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
 
2、公告
关于XXX村(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的
公  告
(参考样式)
经认真清查核实,现将本村(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情况公示如下:
一、清产核资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的资产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已做好清查登记。
二、清产核资的日期
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
三、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人员名单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清查核实具体情况
经核查,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本村(组)经清查登记后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和资源性资产情况见附表。
五、意见反馈
本公告公示期为7天,时间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如对上述公式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本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XXX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表
 
XXX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
XXXX年XX年XX月
 
3、农户内部往来签字确认公示表
内部往来农户签字确认公示表(仅供参考)
                                            单位:元
组别
序号
姓名
往来事项
金额
备注
签字
 
 
 
 
 
 
 
 
 
 
 
 
 
 
 
 
 
 
 
 
 
 
 
 
 
 
 
 
 
 
 
 
 
 
 
 
 
 
 
 
 
 
 
 
 
 
 
 
 
 
 
 
 
 
 
 
 
 
 
 
 
 
 
 
 
 
 
 
 
 
 
 
 
 
 
 
 
 
 
 
 
 
 
 
 
 
 
 
 
 
 
 
 
 
 
 
 
 
 
 
 
 
 
 
 
 
 
 
 
 
 
 
 
 
 
 
 
 
 
 
 
 
 
 
 
 
 
 
 
 
 
 
 
 
 
 
 
 
 
 
 
 
 
 
 
 
 
 
 
 
 
 
 
 
合计